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旅游国,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消费需求潜力巨大。因此有人认为,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旅游产业完全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似乎无需考虑适度保护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旅游行业内部发展不平衡,产业政策不能一概而论。旅游业涉及食、宿、行、游、娱、购诸要素,餐饮饭店业、交通业、旅游景点景区、娱乐设施、购物商场等都是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通业、商业是两个与旅游业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产业,有其自身的产业政策和加入WTO后的各自对策,而餐饮业、饭店业、景点景区、娱乐设施及旅游中介企业——各类旅行社等却将直接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从总体看,我国的旅游产业由于较早地直接面对市场,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行业内部发展极不平衡,有的产业可以完全开放,有的还需要适度保护。
其次,几乎所有旅游类企业的组织结构都存在“小、散、弱、差”的局面,各类企业的实际竞争力不强。例如,我国饭店业是最早在服务水准和企业管理层次结构与国际饭店业接轨的一个行业,国外著名品牌的饭店管理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以输出品牌管理为经营管理模式,最早形成了中国饭店业的对外开放局面。但饭店业同样存在“小、散、弱、差”的企业特征。如果不改组为大的饭店业集团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只能是一句口号,现有的市场份额都可能被挤占。
再次,旅游业中的强项,要参与国际竞争也需一个过程。餐饮业是我国的强项,加入WTO之后,餐饮业基本有能力迎接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但在餐饮业发展的深层次上,中国餐饮业也存在规模小、品牌意识差的特征。从表面看,餐饮业总体规模庞大,几乎所有的人都不担心加入WTO后中国传统餐饮业的竞争能力。然而,在加入WTO后,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外资不能经营中国传统餐饮业。因此,如果外资企业利用其雄厚的资本和服务理念、经营模式,高薪聘请中餐厨师,组建中国传统餐饮业集团或进行连锁化特许经营,势必会对国内传统餐饮业形成冲击。
第四,原有执行行业保护政策的旅游娱乐业、旅行社,短时期内还缺乏基本的竞争实力。中国境内旅游娱乐设施,规模小、水平低、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是普遍现象。由于涉及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国家对娱乐业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并禁止非本国公民从事娱乐业工作。旅行社是旅游产业经济中的中介企业,全国6000多家旅行社的业务量不及美国运通公司的1/3。因此,对旅行社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进行严格的行业管理和经营保护的现状短时期内不宜改变。
旅游产业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应当实行全面的完全开放,但在完全开放之前,对其中的部分行业实行适度的局部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在即将加入WTO之际,旅游产业政策应当实行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加入WTO之前,在国内实行旅游行业各组成要素的完全开放。其中娱乐业还应执行某些特许经营和行业管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可以逐步取消,只停留公民出境游的限制管理和为促进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所确定的行业管理规则。第二步:在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凡旅游行业各组成要素已对内完全开放的部门,对外也执行开放政策,只对其中的娱乐业实行特许经营、公民出境游由旅游企业经营的限制、景点景区实行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限定性经营。第三步:经过一段时间的产业对外大开放之后,经济总量达到相当规模时,再实行旅游行业的完全开放。
如果能切实实施局部保护政策,对发展我国旅游经济的有利影响将是明显的:第一,我国旅游产业经济总量已达到相当规模,但企业经营效益差,旅游业各组成要素悬殊大,因此,实行大部分对外开放、局部保护政策的合理性在于以近期减少旅游服务贸易的代价来换取远期形成比较优势的利益,使潜在的比较利益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比较利益。第二,局部保护有利于改善中国旅游经济的产业结构,促使娱乐业、公民出境旅游的发展,并能增强这些产业的经济成长的独立性。第三,局部保护政策增加了旅游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尤其是娱乐业和中国公民出境游的贸易利益。第四,局部保护政策可以改善我国旅游业的贸易条件和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第五,局部保护政策对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不是推行全面保护政策,否则对发展我国旅游业也有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保护政策的市场环境抑制了企业的积极进取精神,容易使企业经营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保护政策不利于先进技术的吸收和旅游产业的制度创新;保护政策造成市场信号扭曲,资源配置不合理;保护政策造就了一部分利得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类集团会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寻求保护政策中产生的非生产性利润,会导致社会资源大量向非生产性领域倾斜,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风气的败坏,进而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